学会章程


四川省心理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四川省心理学会,英文名称: Sichuan Psychological Society,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四川省心理学会是全省心理学工作者依法登记、自愿组成的、具有公益性的、学术性、地方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是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省科协”)的组成部分,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发展我省心理科学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引领本学会正确发展方向,把心理科学工作者紧密团结在党中央周围,不断夯实党在本学会的执政基础。本会宣传辩证唯物主义科学理论,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团结广大心理学工作者,开展学术活动,进行学术上的自由讨论,以促进我省心理科学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心理科学知识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心理科学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加速实现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的重大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防范政治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安全风险,发挥社会组织能动建设,积极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助力城乡社区发展治理,服务成渝双城经济圈建设,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四川贡献力量。

第五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机关四川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四川省成都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省内外心理学学术交流活动,举办省内各种学术会议。

(二)组织心理学课题的研究工作。

(三)普及心理学学科领域的科学技术知识,传播科学精神、 思想和方法,推广先进技术,发现并推荐人才。

(四)依法编译出版心理学书刊。

(五)开展对会员的继续教育工作,不断补充更新知识。

(六)配合或协同有关部门研究、解决有关心理学的课题, 发挥心理学咨询作用,提出合理化建议。

(七)经常向有关部门反映心理学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

(八)接受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委托,承担心理学项目的论证评估、科技成果、心理学仪器及其他心理学产品的鉴定。

(九)接受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委托,承担心理学领域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审、心理学文献和标准的编审。

(十)按照规定经批准,对在心理学科研、学术领域中作出突出贡献和成就的会员,开展奖励和表彰活动。

第九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十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是本学会组织的主体。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个人会员应具有助理研究员、讲师职称以及同等或更高级职称的心理学专业工作者;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心理学专业工作者;高等院校心理系和心理专业(或邻近学科)本科毕业从事心理学工作三年以上并有实际工作经验和一定学术水平者;虽非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但从事心理学工作五年以上,发表过相当学术水平论文的心理学工作者;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并具有心理学知识的、从事心理学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

(五)会员应具有一定数量心理学工作者,并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等企事业单位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会;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本会两位会员介绍,或单位推荐(含专业委员会和省级心理学会)并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学术活动;

(三)优先取得本会编辑出版的有关学术资料;

(四)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对本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弘扬科学精神,遵守科学道德,不断补充更新知识;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凡触犯刑律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者,经常务理事会决定,予以取消会籍。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会籍自动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4年召开1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制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长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理事应通过充分酝酿、协商,采用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理事人选应是心理学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热心学会实际工作和活动的心理学工作者。理事会成员要体现老、中、青梯队结构,一般不超过百人。理事会成员每届更新应不少于1/3。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本会的活动计划;

(十一)筹措和分配活动经费,并监督其使用情况;

(十二)、举办学术报告活动,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1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是学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秘书长及学会财务人员、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人数一般不超过6人,不少于三人。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监事长、副监事长;

(二)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职情况;

(五)监督学会财务运行管理情况;

(六)履行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因特殊原因秘书长为兼职时,由理事会批准,设立专职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检查、督促本会各机构的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 本社会组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会设立党的基层组织,紧紧围绕党章赋予基层党组织的基本任务开展工作,严肃组织生活,严明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政治引领作用,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建立本学会党组织和党员的长效管理机制,推动本学会党建工作走向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

(一)保证政治方向。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组织党员群众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引导我会党员群众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执业、诚信从业

(二)团结凝聚群众。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引导会员增强政治认同,关心和维护会员的正当权利和利益,汇聚推进改革发展的正能量

(三)推动心理科学事业发展。激发会员有序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承担社会责任

(四)建设先进文化。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文化建设,组织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营造积极向上的文化氛围,教育会员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服务人才成长。关心关爱心理科学人才,主动帮助引导,不断提高心理学从业人员的思想和业务素质,促进我省心理科学人才成长。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中国心理学会、省科协拨款;

(二)会费;

(三)捐赠;

(四)政府补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凡对本会有重大贡献的著名专家、学者,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可授予荣誉称号,或聘请担任本届理事会的名誉职务,任期一届。

第五十三条  本会根据学术活动的需要,可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作为理事会领导下的学术组织。不另订章程。专业委员会实行委员制,其正、副主任委员由理事会聘任或由委员会选举产生,委员人数一般不超过20人。

第五十四条  本心理学会业务上受中国心理学会指导。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8 年12月29日第十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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